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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通事故责任者应赔偿对方车辆停运损失吗?
】来源: 时间:2007-07-12 08:29:12 浏览人次

 

    

问:我是一名运输个体户。前不久,我雇的驾驶员鲍某在开小型货车运货途中与一辆解放牌大货车相撞,我的车辆损坏严重。一个星期前,交警部门已作出“该起事故是大货车司机孙某违章驾车所致,孙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”的结论,并根据我们双方的申请准备于近日就赔偿问题进行调解。车辆被损坏后,我不仅修车花去了4000余元,而且修理期间车辆停运所造成的损失也很大。请问,在交警部门主持调解时,我除了要求对方赔偿车辆修理费外,是否还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我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?

  答:车辆被损坏这属于财产直接损失。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七十六条第(一)项规定:“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,由有责任的一方承担责任;双方都有过错的,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。”公安部发布的《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》第五十八条第(五)项规定:“计算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总额,确定各方当事人分担的数额。造成人身损害的,按照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。修复费用、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。”由于孙某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全部责任,因此根据规定,他应当赔偿你的车辆修理费。
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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